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评测试驾 评测试驾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答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2024-10-31 17:04:29 35人已围观
简介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召回车辆怎么赔偿3.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有什么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汽车召回,指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通知、修理、更换、
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2.召回车辆怎么赔偿
3.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有什么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汽车召回,指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通知、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国。2002年,中国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相关条例;2004年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国汽车召回制度拉开帷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0日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10月31日正式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生产者、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起草
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相关条例。
2004年,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
2012年2月,法制办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相对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罚款额度大幅提高,分别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意见征求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3月4日前提出。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
(二)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
第四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称质检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质检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召回
第五条 质检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并发布缺陷调查、信息报告和备案等具体工作要求。
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 质检、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车辆生产、 安全技术 检验、销售、登记、维修、召回、消费者投诉、人身伤害等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召回缺陷汽车产品而未实施召回的,质检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召回缺陷汽车产品。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
第八条 有关部门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相关工作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生产者应当主动收集汽车产品质量信息,使其生产的汽车产品具有可追溯性,能够通过标识和记录,确定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向质检部门备案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信息;
(四)同一类型汽车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召回的信息;
(五)质检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应的汽车产品经营台账及维修记录,如实记录经营的汽车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维修情况等内容。经营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维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经营者应当向质检部门和生产者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十三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自调查分析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质检部门报告。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第十四条 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缺陷调查可以采取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以及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等措施。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质检部门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第十五条 质检部门经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质检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经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质检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
第十六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质检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自召回计划制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质检部门备案,并根据召回计划组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生产者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的,应当按照质检部门的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以及其他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告知车主停止使用。车主应当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
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对汽车产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 生产者应当在向质检部门提交召回计划的同时,将召回计划的内容告知销售者,并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待缺陷消除方可销售。
第十九条 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已经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应当按照质检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并自召回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质检部门应当采取技术评估等措施加强对召回过程的监督,发现召回范围、消除缺陷的方式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信息记录的;
(二)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的;
(三)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汽车产品经营台账、维修记录的;
(四)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生产者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的;
(二)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
(三)生产者未发布召回信息的;
(四)生产者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的;
(五)生产者未按照已提交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
(六)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
(七)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方式消除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
(八)经营者未停止销售、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的;
(二)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 轮胎 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轮胎的召回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2019
召回车辆怎么赔偿
汽车召回后详细赔偿如下:
1、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汽车召回是指按照《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2、一旦发现产品需要召回,一般情况下通过修理或换件都能解决问题,很少有整车收回的情况。
3、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
4、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汽车召回,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
召回车辆的赔偿程序与注意事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车主应及时联系汽车制造商或相关授权服务中心,了解召回车辆的具体情况和赔偿政策。
2、按照制造商或服务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据,如购车合同、维修记录等。
3、根据召回通知,将车辆送至指定的服务中心进行检修或维修。在维修过程中,车主需确保与服务中心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维修进展和可能的赔偿方式。
4、一旦维修完成,车主应仔细核对维修项目,并与服务中心签署相关文件,确保赔偿事宜得到妥善解决。
综上所述,车主还应注意保留相关文件和证据,以备日后需要。在整个赔偿过程中,车主应保持耐心和合作态度,与制造商或服务中心共同努力,以确保召回车辆的赔偿程序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
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有什么规定
《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召回程序是否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保证生产者履行召回责任的前提。
清除召回启动程序。生产者得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经缺陷调查认为汽车产品有缺陷的,还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没有缺陷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论证、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规定召回实施程序。生产者实施召回时,应当按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对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规定召回报告程序。生产者应当按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定期提交召回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百万购车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