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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与规定区别

2026-02-07 00:10:02 27人已围观

简介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什么废止2.汽车召回与三包区别有哪些3.车辆召回一定是坏事吗?召回和不召回哪个更可怕?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什么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现定》的决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什么废止

2.汽车召回与三包区别有哪些

3.车辆召回一定是坏事吗?召回和不召回哪个更可怕?

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什么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现定》的决定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0号,2004年3月12日发布),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汽车召回与三包区别有哪些

1.性质不同:汽车召回的目的是消除缺陷汽车安全隐患给全社会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维护公共安全;“汽车三包”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产品责任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时,厂家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解决,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2.法律依据不同:汽车召回是指根据产品质量法,可能对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缺陷汽车产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汽车三包是经营者在法律关系中的一种特殊违约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国家对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制定了相关的“三包规定”,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承担产品保修责任。

3.对象不同:召回主要针对系统性的、相同的、与安全相关的缺陷,这些缺陷必须存在于一批车辆中,且与安全相关。“三包”是解决因随机因素造成的偶然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

4.范围不同:“三包规定”主要针对家用车辆。汽车召回包括各种运营的家用和公路用车辆,只要是有缺陷的都会一视同仁。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汽车行业管理的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的类型,逐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首先,从M1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9个座位的乘用车)开始。

5.解决方法同:汽车召回的主要方式是:汽车生产企业发现缺陷后,先向主管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实施召回。“汽车三包”的解决办法是汽车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缺陷汽车的产品保证责任。在具体方法上,往往是由行政机关认可的机构先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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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召回一定是坏事吗?召回和不召回哪个更可怕?

前几天,BMWSKY照常发布了宝马最新的召回通知,具体还是因为高田气囊引发的安全隐患问题,宝马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再次召回部分国产及进口1999-2006款3系。

文章下有读者留言,对为什么现在才召回这么老的车产生疑问,这次我们就来简单说一下关于汽车召回的那些事。汽车作为人类最主要的交通工具之一,除了买车、用车、养车之外,还有一件事,是作为车主的你必须要时刻留意的,那就是车辆召回...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出售的汽车产品,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具体的召回措施则包括通过修正或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消除安全缺陷。无论取哪种召回补救措施,厂商都必须承担召回所产生的费用,这也是理所当然的。

为什么现在汽车召回这么多?

如果你对汽车市场比较关心的话,会发现车辆召回是一种普遍现象,也是比较正常的,大多数厂商都有过召回案例。国内召回则主要分为两种: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

主动召回是指厂商发现缺陷产品后,主动向相关部门上报,召回该产品。或者相关部门发现缺陷产品后建议厂商召回,厂商接受建议并进入主动召回程序;强制召回则是指相关部门要求厂商召回或法院通过判决要求厂商召回。强制召回一般适用在厂商故意隐瞒产品存在的缺陷或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情形。

车辆召回的原因有很多方面:一台汽车是由数万个零件组成的复杂系统,而且现在汽车零部件生产、整车组装都在实行全自动规模化,就算再缜密的电子程序、再先进的机械设备都可能会有缺陷,不管汽车厂家做过多少实验,也无法模拟成千上万个车主不同的使用工况;

而且数年前的技术可能监测不到安全隐患,但现在随着全球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更新,再一次发现了之前没有发现的新问题,也会产生召回现象,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会看到十几年前的宝马车型也出现在宝马现在的召回信息中;此外还有那些“猪队友”们,高田气囊就是明晃晃的例子,把多少车企拖下水。

所以从某种角度来说,车辆召回似乎是一件不可避免的事情,当然车辆出现问题和厂商绝对脱不了关系,只是希望各位能理性看待,懂得“车辆召回”和“质量差”是不完全对等的。

车辆召回对于消费者来说一定是坏事么?

车辆召回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坏事还是好事?这就要辩证来看。购买存在潜在安全隐患车辆的消费者,肯定都觉得自己挺背的,不过隐患被及时发现,厂商召回车辆并消除了隐患,这肯定是一件略带小的事。用一句成语来形容就是“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所以大家对于车辆召回这件事不需要过于敏感,车辆召回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一些黑心厂家为了自己所谓的成本和声誉,明知隐患,拒不召回,这样的行为才该被唾弃!

相比那些知情不报的厂家,宝马的做法已经非常到位了,即便是十几年前的车,宝马也会照常进行质量监控,要知道那些车可能早已经被转手或者不见踪影。一旦有召回信息,宝马就会第一时间上报预案并发布召回信息,而且都是主动联系车主,当然这是宝马作为一家负责任厂商的分内之事。

问题就在于有的车主没能注意到召回信息,或者由于自己更换****、住址信息,宝马官方未能与车主取得联系,因而错过了召回。

你的BMW现在车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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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第四条 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第八条 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将下列信息报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经营者应当向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第十三条 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第十四条 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